麗江radio【律師說法】不存在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工傷

2023-11-27 14:36:12 閱讀量42257 字數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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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千舟律師事務所 謝福君律師

司法實踐中,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前通常需要經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等程序。但實際上,為保護勞動者權益,在特殊情形下,即使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也應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以案說法

2023年7月,榮發(fā)公司中標某橡膠園建設工程,將溫室主體骨架及相關輔助設備系統(tǒng)安裝施工分包給李某,李某招用大強等人進行施工。同年12月,大強進行高空作業(yè)時不慎從鋼架上墜落受傷。大強曾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榮發(f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申請被駁回。后大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榮發(fā)公司參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榮發(fā)公司承包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無用工資質的李某。大強系李某招用的勞動者,其在施工中遭受傷害,可以主張由最近的上一層轉包、分包關系中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 榮發(fā)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并參照工傷相關規(guī)定進行賠償。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四項,均從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guī)定外作出了明確補充

即:用工單位將業(yè)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當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yè)務時發(fā)生工傷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因此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影響依法認定工傷。


律師簡介

謝福君律師,具有企業(yè)法務和執(zhí)業(yè)律師的豐富經驗,擔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擅長民商事仲裁訴訟及刑事辯護業(yè)務。


云南千舟律師事務所

云南千舟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7年1月23日,現有專職律師6人,實習律師1人。所內全部律師均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畢業(yè)于法律名校、從業(yè)經驗豐富。主要從事民、商事代理、刑事辯護法律服務工作,代理過上千宗各類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編輯:白萬朝

責編: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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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稿編輯:廣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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