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六大要點一起來學習!

2024-09-04 12:04:00 閱讀量14913 字數(shù)308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chǎn)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章節(jié),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tǒng)、完備規(guī)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發(fā)展的一座里程碑。反有組織犯罪法系統(tǒng)總結掃黑除惡斗爭實踐經(jīng)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


讓我們一起來深入學習反有組織犯罪法吧!


- 學習要點一 -
明確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  


  1     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第二條)


  2     什么是惡勢力組織?

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領域內(nèi)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犯罪組織。(第二條)


  3     什么是軟暴力?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第二十三條)


- 學習要點二 -
重拳出擊,嚴懲黑惡犯罪  


依法嚴懲利用網(wǎng)絡實施有組織犯罪;對參與黑惡犯罪人員采取與普通犯罪人員不同的措施。


  1     網(wǎng)絡不是法外之地!

利用網(wǎng)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第二十三條)


  2     限制出境!

公安機關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zhí)行。(第二十九條)


  3     依法從嚴!

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chǎn)、罰金等刑罰。(第二十二條)


  4     區(qū)別于普通犯罪的羈押手段!

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第三十條)


  5     異地執(zhí)行、慎重減刑假釋!

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應當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異地執(zhí)行刑罰。需減刑、假釋的,需報經(jīng)省級監(jiān)獄管理機關復核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審理時,應通知檢察機關、執(zhí)行機關參加審理。(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 學習要點三 -
“打財斷血”,鏟除黑惡勢力經(jīng)濟基礎  

對涉黑涉惡犯罪財產(chǎn)全面調(diào)查、凍結、追繳、沒收。加強反洗錢力度,對涉黑涉惡犯罪中涉嫌洗錢活動的,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將合力打擊。


  1     全面調(diào)查財產(chǎn)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jù)辦案需要,可以全面調(diào)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chǎn)狀況。查詢、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部分特殊財產(chǎn)經(jīng)過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xiàn)或者變賣、拍賣。對于定罪量刑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不能說明財產(chǎn)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三、四十五條)


  2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合力加強反洗錢力度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發(fā)現(xiàn)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可疑交易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調(diào)查,經(jīng)調(diào)查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信息數(shù)據(jù),提請協(xié)查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可疑交易活動,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回復。(第四十二條)


- 學習要點四 -
深挖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1     保障“打傘破網(wǎng)”

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面調(diào)查: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2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lián)審機制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fā)現(xiàn)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作出處理;發(fā)現(xiàn)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二條)


- 學習要點五 -
保護相關人員合法權益 


對黑惡犯罪人員依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保護人身安全。


  1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二十二條)


  2     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保護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人身安全:

(一)不公開個人信息;

(二)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觸;

(四)對人身和住宅專門性保護;

(五)變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 學習要點六 -
防范黑惡勢力侵害未成年人 


  1     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防范有組織犯罪的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范有組織犯罪的侵害。(第十一條)


  2     發(fā)展未成年人參與犯罪從重處罰

發(fā)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七條)


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第六十九條)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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